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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10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22时许,被害人刘某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泰山路八街路口与被告人廖某某的女朋友孙某某因嫖资发生争执,被告人廖某某上前与被害人刘某扭打在一起,后被告人廖某某又跑到路边一餐馆内,拿出一把菜刀,将被害人刘某左手掌及背部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萍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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