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265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集团公司东区**分区**栋**号。2016年5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9月29日、12月9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6年10月27日、2017年1月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9月23日、11月28日、2017年2月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起,被告人廖某某在其管理的我市**镇**街市**号出租楼附近路段招嫖,并容留卖淫女黄某某、杨某某、丁某某等人在该出租楼内卖淫,抽取部分嫖资作为提成。
同年5月21日晚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出租楼1楼内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归案,当场在廖某某的钱包内缴获人民币1301元,随后在该出租楼3楼内查获卖淫嫖娼的杨某某、于某某、何某某、余某某等8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欣欣
2017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光盘2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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