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4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钟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中学后的草坪其所有的桂J****0小车上容留甘某某、董某吸食“冰毒”。
二、2020年6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其位于钟山镇**街家中容留甘某某吸食“冰毒”。
三、2020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钟山县**路其所有的桂J****0小车上容留甘某某、蒋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银婷
检察官助理:钟晓敏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被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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