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8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街道**路**号,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25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又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镇**道娱乐城**国际**号包厢内向曾某某(已逮捕)购买了3包毒品“K粉”(氯胺酮)和1包“神仙水”(甲基苯丙胺),之后在该会所**号包3厢容留陈某某、黄某某、戴某某、曾某某、周某某、邱某某共同吸食了上述毒品,其中,吸毒人员陈某某、黄某某、戴某某、曾某某、周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戴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覃某某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材料;4、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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