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3日被释放,次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徐琴,四川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廖某某从证人冯某某处租住成都市武某某金花镇凉水井村5组客家公寓308房间,租期一个月。2019年4月11日下午15时许,违法人员唐某甲(不在案)出资,证人唐某乙(刑拘后释放)出面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廖某某租住地内与证人全某某(行政拘留)、证人邓某某(行政拘留)以及廖某某共同吸食。2019年4月15日,民警挡获廖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查获盛有液体的吸食工具一个、锡箔纸一张,并从唐某乙处扣押用于联系购买毒品的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吸毒工具中的液体内、锡箔纸上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其租住地内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川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83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壹份。
4.吸毒工具、锡箔纸以及唐某乙的手机扣押在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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