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60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重庆市开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廖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街**村**大街**号**房的住处内,提供毒品给王某某、曾某某、廖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一起吸食。次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廖某某,并缴获吸毒工具1个、毒品1包(经鉴定,净重0.2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廖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晓君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依法扣押的毒品0.21克、吸毒工具1个(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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