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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未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0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区**街**路**号,住湖北省孝感市**区**社区*栋**室。因吸毒,于2013年7月2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双峰山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双峰山旅游度假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双峰山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租赁孝感市**社区*栋**室。2020年6月中旬至7月29日间, 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徐某某三人多次容留卢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等人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吸食毒品“K粉”、“笑气”和“神仙水”。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容留卢某、李某某、陈某某3人在孝感市**社区*栋**室客厅,用人民币卷成管状用鼻子吸食“K粉”5克。

2.2020年7月3日22时许, 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容留卢某、李某某、陈某某3人在孝感市**社区*栋**室客厅,用人民币卷成管状用鼻子吸食“K粉”5克,用气球吸食“笑气”1罐。

3.2020年7月13日下午, 被告人廖某某容留郑某某在孝感市**社区*栋**室客厅,用人民币卷成管状用鼻子吸食“K粉”。

4.2020年7月14日凌晨, 被告人廖某某容留卢某、李某某、陈某某3人在孝感市**社区*栋**室客厅,用人民币卷成管状用鼻子吸食“K粉”。

5.2020年7月14日22时许, 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容留卢某某、郑某某、王某某3人在孝感市**社区*栋**室客厅,用人民币卷成管状用鼻子吸食“K粉”。

6.2020年7月19日中午, 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容留卢某某、“某某超”、“某某敏”、“某某萱”在孝感市**社区*栋**室徐某某房间,用人民币卷成管状用鼻子吸食“K粉”。

7.2020年7月19日晚, 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容留卢某某在孝感市**社区*栋**室徐某某房间及客厅,用人民币卷成管状用鼻子吸食“K粉”及徐某某所化神仙水1杯。

8.2020年7月27日5时许, 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容留卢某某在孝感市**社区*栋**室廖某某房间,用人民币卷成管状用鼻子吸食由廖某某提供的“K粉”。

9.2020年7月28日18时许, 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容留卢某某、李某某在孝感市**社区*栋**室客厅,用人民币卷成管状用鼻子吸食由卢某某提供的“K粉”2克。

10.2020年7月29日中午12时许, 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容留王某某、卢某某在孝感市**社区*栋**室客厅,吸食神仙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分装袋31个及银行卡、纸币、钥匙、对讲机、身份证等物品;2.书证:被告人廖某某的身份信息、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汤文福手机微信截图、前科劣迹查询证明、聊天记录截图(P59-P80)、廖某某手机中美团外卖订单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夏某某、卢某、郑某、孙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喻某某、杨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孝)公(司)鉴(电子)字[2020]5号检验报告;7.辨认笔录;8.搜查笔录;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戴琳霞

检察官助理 赵红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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