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丹阳市**镇**路一私房(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廖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8月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7年12月2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叁年;因吸毒于2018年2月2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因吸毒于2020年6月1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贰年。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廖某某先后在其租住的丹阳市**镇**路**号一出租屋内,容留李某某、陈某某通过烧烤锡纸、冰壶过滤、吞食烟雾等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廖某某在其租住的丹阳市**镇**路**号一出租屋内,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20年6月10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廖某某在其租住的丹阳市**镇**路**号一出租屋内,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20年6月17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其租住的丹阳市**镇**路**号一出租屋内,容留李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被告人廖某某因吸毒违法行为被查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 巍
检察官助理:邱伟毅
2020年7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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