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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号**号,住盐源县**镇**街**号。被告人廖某某于2009年5月26日因容留、介绍卖淫罪被盐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5月13日,因容留卖淫被盐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5000元罚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盐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廖某某介绍并容留失足妇女张某某在其租住房(位于盐源县**镇**街**号)内从事两次卖淫活动,分别收取嫖资100元、130元并从中分别抽成30元、40元;次日15时左右,又介绍并容留失足妇女张某某在其租住房内从事卖淫活动,收取嫖资100元并从中抽成30元。

2020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介绍失足妇女王某某在盐源县城**宾馆从事卖淫活动,收取嫖资600元并从中抽成150元,当晚又介绍失足妇女王某某在其租住房内从事卖淫活动,收取嫖娼人员瞿某某、赵某某嫖资300元并从中抽成100元。

2020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廖某某介绍失足妇女张某某在盐源县**酒店613房间与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收取嫖娼人员曹某某嫖资160元并从中抽成50元;介绍失足妇女冷某某在盐源县城**宾馆从事卖淫活动,退还嫖娼人员田某某嫖资300元后,实际收取嫖资200元并从中抽成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盐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证人张某某、冷某某、王某某、瞿某某、赵某某、曹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

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容留、介绍两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永东

检察官助理:毛  鑫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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