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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530号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米总),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道**号**栋**-**。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被告人廖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道**段**号附**号的“**天下”洗脚城,介绍失足妇女董某、肖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并租赁洗脚城楼上五楼的一套房屋提供给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该洗脚城提供598元和798元两种套餐的卖淫嫖娼业务,廖某某按两种套餐价格分别抽取298元和348元归个人所有。

2019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天下”洗脚城内介绍董某、肖某某与田某某、王某某等二名嫖娼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通过微信收取了嫖娼人员支付的人民币1200元。随后董某等四人走出洗脚城乘电梯上五楼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洗脚城内将廖某某抓获,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肖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5.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并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玉华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住原址,联系电话1512300****

2.侦查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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