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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党员。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邱某某等人均系万康医院的债权人,由于不能收回本息,于2020年6月22日8时许在武冈市市政府门口堵住人员和车辆出入,扰乱市政府的办公秩序,武冈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口头劝说廖某某等人离开时,廖某某等人拒绝配合,公安民警夏某某等人遂强制带廖某某等离开堵门现场,廖某某将夏某某的左手手臂咬伤。

被告人廖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夏某某的情况说明;证人黄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廖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暴力行为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07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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