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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7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街道**路**期**幢**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0日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于2019年12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和陈某某入住昆明市官渡区关兴路蝶恋花酒店420房间,入住时仅登记陈某某一人身份信息。后福德派出所民警尹某某带领辅警董某某、赵某某核实情况,尹某某、董某某、赵某某进入420房后表明身份,并让未登记身份信息的廖某某出示身份证或说出身份证号码办理入住手续。在等待廖某某找身份证的过程中,廖某某用手掐执勤人员的脖子,并辱骂民警。后尹某某传唤廖某某到福德派出所核实身份,走到4楼楼梯口的时候,廖某某转身朝赵某某的小腹踢了一脚。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赵某某、董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民警工作证、情况说明,照片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蒋某某及赵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酒店监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艳

书记员:李沁原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现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15页,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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