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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失火案)_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4〕2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住**镇**村**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安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位于**镇**村“杉树排仔”山场山脚下的责任田里以自带的打火机将杂草点燃的方式清除田埂杂草时,由于当时风势比较大,火苗向周边散开,并随风沿着“杉树排”山场烧去,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电话请求村委会负责人组织群众前来打火,并在现场打火过程中被安远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带回公安协助调查。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101亩,烧毁马尾松幼树396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鉴定意见;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钟某某、陈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自家荒田清除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海

2014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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