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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失火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廖某甲,奶名廖**,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62********,革家人,贵州省黄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8日已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黄平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中午,被告人廖某甲从家到**镇**村**大坡(又名**)吴某甲家的水田打除草剂,随后用气体打火机将田坎边的杂草点燃两处,因风大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和**村吴某甲等农户的山林被烧毁,林地过火面积101亩。失火后,被告人廖某甲未积极扑火,见村干带人前去扑火后为逃避责任而逃跑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机一个;2.书证:调查报告、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廖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示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碟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失火烧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

检  察  员 吴治国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移送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十份、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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