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年**月**日生于江西省遂川县,身份证号码362427************,汉族,文盲,农民,住遂川县泉江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为便于进出自家房屋,在**村电站靠近自家房屋的桥头使用气体打火机焚烧路边茅草,因天气干燥并刮风,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23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0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扶某某、肖某某的陈述;3、证人吕某某、吕某甲的证言;4、书证; 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23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廖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谟华
检察官助理:李军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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