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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将程某某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上的相片替换成其自己的相片,后将该变造的驾驶证放在身上供其驾驶货车使用。

2020年4月18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车牌为闽******的重型半挂牵引货车途经福清市镜洋检查站时遇民警执勤检查,向民警出示上述变造的驾驶证,被民警当场查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公共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

2.物证:扣押清单、驾驶证原件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变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明辉

2020年12月11日

附注: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6098****;

2.卷宗2册共计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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