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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受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01966********,汉族,广西**县人,大学本科文化,2002年2月至2011年6月任**县**局党组书记、局长兼县委组织部副部长,2011年6月至2015年9月任**县**党组副书记、局长,2015年9月至2017年11月任**县**局党组书记、局长,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任**县**局按原正科级职务层次管理干部,2019年至今任**县**局四级调研员,户籍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路**号**栋**室,住桂林市叠彩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受贿罪,桂林市叠彩区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7月14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决定对其逮捕,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叠彩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 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廖某某在担任桂林市**县**局长、桂林市**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被告人廖某某在担任**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意将**县人才劳动力市场综合楼工程交给**县**公司原经理欧某某承建,收受欧某某通过孟某某送给的感谢费12万元。

2.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廖某某在担任**县**局长和**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意将**县人事局职业技能培训综合楼工程及**县西岭至治平公路K11+000至K13+000段路面大修工程、**县双溪寨至德良公路改建工程、**县峻山至营盘等工程交给工程老板胡某某承建,并多次收受胡某某的感谢费共计32万元。

3.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廖某某在担任**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意将**县实乐至源头公路改建工程、**县平安乡(里陂)至莲花镇(高桂)公路改建工程、**县黄至和平村公路改建工程、**县和平至土陂公路改建等工程交给工程老板许某某承建,并收受许某某的感谢费10万元。

4.2012年,被告人廖某某在担任**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意将**县村屯道路设计项目交给**局质监站退休干部廖某某的女儿、女婿承接,并多次收受廖某某及廖某甲的女婿徐某甲送给的感谢费共计4万元。

5.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廖某某在担任**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意将**县县城至李家村公路、新寨桥栗桂公路及峻山至营盘公路工程、后街地至凤凰山公路、新安桥、虎尾至峻山公路等20余个工程勘察、设计交给桂林市**公司蒋某某接,并多次收受蒋某某送给的感谢费24万元。

6.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廖某某在担任恭城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意将恭城县八岩至新合公路改建工程、恭城县西岭乡杉木桥重建工程交给工程老板郑启威做,并收受郑启威送给的感谢费11万元。

7.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廖某某在担任**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意将**县塘河至龙岗道路、九板至共和道路、豸游至苏陂道路、嘉会至泗安道路、大枧至蛋子江道路等工程监理项目交给桂林**公司总经理金某某承接,并多次收受金某某送给的感谢费共计6万元。

8.2015年,被告人廖某某担任**县**局长期间,在**县新安中桥修建工程结算工程款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予工程老板唐某某帮助,并收受唐某某送给的感谢费3万元。

被告人廖某某在桂林市叠彩区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提供他人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被告人廖某某被桂林市叠彩区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及移送司法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其退出上述受贿所得脏款共计102万元(由桂林市监察委员会暂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干部履历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电脑咨询单、财务凭证、暂扣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胡某某、许某某、廖某甲、徐某某、蒋某某、郑某某、金某某、唐某某、孟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提供他人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廖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出全部受贿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邓期樑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十八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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