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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福鼎市******号,住福鼎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本市**镇**路往本市**镇**路其家中方向行驶,20时35分行经本市**镇**路**号门前路段时碰撞被害人陈某某,致被害人陈某某左膝前挫伤擦伤肿疼,左膝关节活动受限。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8.6mg/100ml。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廖某某经福鼎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

2.被告人廖某某的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12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安全状态)鉴字第329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鼎公鉴[2020]367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后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重处罚;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祖程

检察官助理:徐青娥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鼎市**镇**路**号,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壹册、证据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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