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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自己的号牌为鄂D****6灰色小型普通客车在松滋市**镇**路的停车位休息,独自饮用白酒约半斤,16时许,廖某某再次驾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尹某甲驾驶的鄂D****9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廖某某因明知自己饮酒后开车,遂让其朋友冉某某到达现场处理事故,尹某甲报警后自己先行离开。

1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到松滋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承认自己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的事实,民警遂当场对廖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4mg/100ml,随后民警将廖某某带至松滋市**医院**门诊部,依法委托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封存备检。2018年1月31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89mg/100ml。

经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108742018003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尹某甲无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赔偿尹某甲车辆维修费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松滋市**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尹某甲、尹某乙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红燕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村**组家中,电话13554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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