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704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3811995********,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8****号小型轿车从瑞安市东山街道驶往桐浦镇方向。0时29分许,车辆途经瑞安市玉海街道望欣路商城西路交叉路口附近时,不慎连环碰撞路边停放的浙C1****号、浙C1****号、浙CZ****号、浙C2****号、浙C8****号、浙C5****号、浙CX****号等七辆轿车,直到本人车辆爆胎无法继续行驶而停下,造成八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群众报警,被告人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当日1时41分,被告人廖某某被依法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属醉酒。经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已分别调解赔偿上述车辆车主经济损失人民币15110元、11800元、6400元、600元、1600元、800元、350元,合计36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图、涉案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维修报价单、调解协议书、查询说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郑某某、詹某某、蔡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呼气及抽血录像、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688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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