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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粤******二轮摩托车沿黄沙公路由黄沙新岭往县城方向行驶,16时05分许,当其行驶至黄沙公路“老茶亭”路段时,其驾驶车辆靠近道路中心线行驶,此时相对方向由赖某甲饮酒后驾驶赣州临时746L3二轮电动车,搭乘徐某某和赖某乙也靠近中心线行驶通过该路段,双方措施不及,致使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赖某甲、徐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88mg/100ml;经认定,廖某某、赖某甲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廖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处罚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恰

检察官助理:李玲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0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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