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61996********,汉族,高中文化,持准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村街**号,住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道**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0:25分,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赣******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某某**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在右转弯驶入兴国路过程中,与同方向行驶由叶某某驾驶的赣******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对方车辆乘坐人拨打了报警电话,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廖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廖某某拒不配合。经提取廖某某血液送检,结论为送检的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53.4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简项、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查获现场、提取血液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兰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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