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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83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门口倒车时撞到邵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致使车上乘客钱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钱某某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54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事故,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廖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程云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213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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