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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乡**村**号,现住开化县**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浙HX5****号牌机动车从开化县商贸城出发沿芹北路行驶,至前山路上溪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甲、汪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人体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茶花  

       检察官助理:叶挺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开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卷、检察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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