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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3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高桥镇**农场**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醉酒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廉江市青平镇中山路万莲超市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廖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昊鹏

检察官助理:温广武

2020819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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