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街道**居委会**宿舍**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9月27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同年10月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晚上,被告人廖某某与朋友黄某某等人在龙门县**街道**路**饭店聚餐,期间饮酒。当晚20时45分许,被告人廖某某在聚餐结束后驾驶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饭店离开往**商场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街道**卫生院门前路段时被龙门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廖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廖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9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某具有准驾车型C1的驾驶资格,无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一个月,依法适用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胡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龙门县**街道**居委会**宿舍**号,联系方式:15118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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