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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舒某某**镇**街道**街(户籍所在地舒某某**镇**村**组)。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3月2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舒某某**镇**街道**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邹某甲经营的**商店门前路段,与邹某乙发生口角。后邹某甲报案,廖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被依法带至舒某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6.2mg/100ml。

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邹某甲、邹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舒某某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  蕾

   检察官助理 程亚婷

                                     2020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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