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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廖**,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团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号,住喀什市****B区**单元***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负责人,准驾车型:C1,无前科,2020年3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廖**在喀什花园小区朋友的家中吃饭、喝酒,其喝了200毫升白酒。当日22时20分,被告人廖**驾驶新A*****号车从喀什花园*区停车场驶出,在停车场出口被社区防疫人员拦截,社区工作人员发现其酒后驾驶,遂报警,被告人廖**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廖**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告人廖**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廖**二个月以下拘役,缓期执行,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龙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副本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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