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2********,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个旧市**镇**屯**宿舍,住个旧市**镇庙**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23时9分,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蒙某市银河路与吉庆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廖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3.03mg/100ml。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昕怡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88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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