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729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路**小区**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廖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4日,廖某某驾驶云C*****号小型轿车在昭阳区**街由西向东行驶,01时0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昭阳区**街**号门口处时,该车右前位置与同向人行道护栏相撞,造成廖某某受伤以及隔离栏、车辆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l45.40mg/100ml。经昭阳区交警一大队认定廖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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