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18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5********,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揽驰-途泺牌越野车,行驶至昆明市二环北路下层与金实路交叉口新华医院附近路段时,被民警例行检查时现场查获。经对被告人廖某某抽血检验,其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2.30mg/l00ml (乙醇/血)。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等;5.提取等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亭婷
2020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5.《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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