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号**栋**(户籍所在地在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附**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8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晚上,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C1****的轻型普通货车沿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希尔安大道金科世纪城红绿灯路段时,廖某某因操作失误,与前方正在等待红绿灯通行、傅某某驾驶号牌为渝CF****和曹某某驾驶号牌为渝AG****的小轿车发生连环追尾的交通事故。傅某某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后,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处警至现场对廖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又将其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廖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0.2mg/100ml 。
被告人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曹某某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抽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汽车修理费发票等书证;
2. 证人傅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乙醇检验报告;
5. 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证据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世成
检察官助理:曹入文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号**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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