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4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现住长沙市长沙县**镇**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廖某某在位于长沙县**镇物流学院**栋**单元**房家中吃饭时饮酒,当晚1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吃晚饭时再次饮酒,当晚20时05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从家里出发,沿浏阳河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川河路人民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廖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5.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员、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廖某某供述及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维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强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联系方式1887483****)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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