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6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市场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苑**栋**单元**楼。2019年2月1日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重庆市开州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日,被告人廖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重庆市开州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2019年5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闵C8****豪爵牌黑色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创业大道**苑小区出发,经创业大道行驶到火炬大道中石油加油站附近路段时与何某某所驾驶的渝D6****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报警后,廖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来,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廖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随后民警又将廖某某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鉴定,从被告人廖某某血样内检出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经认定,廖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记录及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笔录及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及照片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及车辆笔录及照片;
5.鉴定文书;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敏
检察官助理:周含玉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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