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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侦查机关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廖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户籍地

福建莆田

职业

经商

身份号码

3503211985********

出生日期

1985年**月**日

现住址

莆田荔城****村**号

犯罪

前科

因犯容留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4月9日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

2020年71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71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闽BS****小型轿车从莆田市荔城区万科城荔城区黄石镇方向行驶,途经黄石高速路口路段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廖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7.6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证据清单

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供述、《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认罪认罚

具结情况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起诉罪状

法律根据

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

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刑期建议:拘役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

检  察  官:梁

检察官助理:林中圣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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