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镇**村**街**号,住福建省浦城县**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与黄某某、甘某某、夏某某在浦城县**店吃夜宵时饮用六两白酒。至23日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与黄某某等人一起到**附近被告人廖某某的家中继续唱歌饮酒,被告人廖某某又饮用三瓶啤酒。凌晨3时许,黄某某、甘某某、夏某某先行离开,沿上青岭路往城关方向步行回家。3时46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浦城上青岭路由东往西行驶欲返回其位于**路**号的家,行经事故路段,碰撞路中行人黄某某,致廖某某、黄某某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民警接获警情后,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将被告人廖某某送往浦城县医院依法抽取血样并送检。
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廖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8.8ml/100ml。
经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廖某某应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廖某某户籍信息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归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审批表、廖某某驾驶人员信息、闽******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结果报告书、黄某某身份信息、交通事故暂扣车辆放车通知单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廖某某抽血照片、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致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益宏
检察官助理:陈炜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两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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