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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8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政治面貌系群众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家园**,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个体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8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于2020年0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15日0时37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大道满庭芳门口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24.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结果、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行车轨迹查询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4.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呼气、抽血视频以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业冰

                                                                                            

2020年09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苑**栋**,联系电话135********;保证人蒙某某,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录像光盘1张;案件主办预审员联系卡及情况说明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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