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11978********,汉族,文化程度专科,原青岛晟达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胡某甲(已起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在北京、扬州、杭州等地成立公司,开展非法集资活动。2015年5月26日,胡某甲在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37号现代之星大厦1806室成立青岛晟达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晟达丰杭州分公司),以“青岛太阳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光伏设施农业与清洁能源生产一体化的循环经济”项目为名,以年息24%的高利率为诱,招聘业务员向社会发布投资融资信息,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6年6月,因资金链断裂晟达丰杭州分公司停止兑付本金利息,期间共向120余名投资人吸收资金人民币1 300余万元(以下皆为人民币),造成损失1 200余万元。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廖某某受胡某甲指派担任晟达丰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实际负责管理公司非法吸收资金事务及其他事务。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成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合同书、收款收据、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晟达丰杭州分公司审计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胡某乙、薛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及同案犯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廖某某银行账户流水、晟达丰杭州分公司审计数据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 000元至100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丹丹
检察官助理:艾军艳
2020年6月21日
附:
1. 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 案卷18册(附光盘2张);
3. 投资人施某某投资人登记表及证据材料1份;
4. 投资人胡某丙询问笔录1份;
5. 晟达丰杭州分公司审计报告1份(附光盘1张);
6.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 犯罪前科记录查询1份;
8. 晟达丰杭州分公司投资人情况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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