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廖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9时52分,廖某持超过有效期限的“E”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昆明市晋某区**镇沿**村乡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段某家门口时,所驾车辆与赵某某驾驶停放在道路北侧路边的云F*****号轻型厢式货车相撞擦。经认定,廖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廖某驾驶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属于机动车,其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83.62mg/100ml,其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廖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杨一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帅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开示清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