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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65********,汉族,大专文化,荔浦市**局聘用人员,中共党员,住广西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H****5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荔浦市**街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口路段时,与唐某某同向驾驶的车牌号为桂C****7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廖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辩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并达醉酒程度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都

2020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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