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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8〕37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陆川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桂K****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陆川县某某省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某某省道213KM+250M路段时与行人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提取廖某某血液鉴定,廖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75.96mg/100ml,被告人廖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俊玮

2018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71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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