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户籍地广西桂平市**镇**村**桥**号,暂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1时15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桂B****7号“海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南区河西路河西小学门前路段时,撞倒道路中央隔离栏,造成车辆和隔离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人员对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但廖某某不配合测试,公安人员将其带至医院进行血样抽取待检。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216.2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娜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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