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H****号小型普通客车至本市白某某同和街白水塘南路广州大道北东10米处时,与宋某某发生争执,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廖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醉酒驾驶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廖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彩红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293****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
3.本案经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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