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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8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悬挂桂N2****号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发动机号:16B4****)途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范路冠军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截查。民警对被告人廖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7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892858****;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的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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