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家住奉新县**镇**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廖某某因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罚款五百元并行政拘留十天、2016年5月6日因吸毒被治安拘留五日。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廖某某中餐和晚餐均喝了酒。晚饭后,廖某某驾骑无牌二轮摩托车前往**,途径**小区路段时,撞到行人彭某某,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廖某某负事故全责。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65.62MG/100ML。案发后,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检查费用人民币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4.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骑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岚
检察官助理:伍清清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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