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7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川A***** 的哈弗牌小汽车,从成都市高新区天仁北二街和平小区出发,在科华南路附近进入南三环路主道,当行驶至神仙树跨线桥石羊立交出城方向下桥处时被警察挡获。经对廖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血液乙醇浓度检验,结果分别为104.2mg/100mL和125.9mg/100mL,廖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到案后,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廖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廖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燕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50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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