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15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道**小区**组**号,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双流区学府路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门口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廖某某被挡获后随即提取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9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1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92816****。
2.卷宗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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