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川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屏山县屏山镇学苑街行驶到民主街,再次饮酒后于次日凌晨从民主街往屏山镇王场村方向行驶,驶至汇龙路鸿正国际外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对其抽血送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进容
检察官助理:冯娜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住屏山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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