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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68********,汉族,初中文化咸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员工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住咸宁市咸安区**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镇一家餐馆吃饭喝了一杯约二两半“牛栏山”牌白酒,21时5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鄂L*****出租车从**出发前往**,当车行驶到**大道**红绿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廖某某体内的乙醇含量为:176. 60mg/100ml。

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宗晔

2020 年 8 月 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7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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