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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4527231968********,仫佬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工人,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2019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于2019年7月8日22时32分许,驾驶粤J****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镇**往**方向行驶,行至我区**镇**路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民警赶到现场处警时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廖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98.65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现场照片;

3.鉴定意见;

4.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谭雅琴

2020年5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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